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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执820号之一

杨玉红与刘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玉红;刘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玉红,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刘银,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红与被执行人刘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银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9004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其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玉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银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