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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2268号

蔡小磊、黑天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蔡小磊;黑天星;胡玉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蔡小磊,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黑天星,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胡玉勤,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岭助理

审判员  李 杰助理

审判员  王洪洋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仝建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