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吕桂红,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程书生,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程书琴,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吕桂红、程书生与陈金国、程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陈金国、程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桂红、程书生借款本金1491865元及利息(401865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1090000元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54元,由被告陈金国、程书琴负担(此款原告吕桂红、程书生已预付18277元)。因被执行人陈金国、程书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桂红、程书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程书琴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及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苏A×××××力帆牌汽车已被本案轮侯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另外,本院已将扣划到的387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2444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金国、程书琴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57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程书琴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及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苏A×××××力帆牌汽车已被本案轮侯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另外,本院已将扣划到的387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2444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金国、程书琴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如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