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1882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毕跃国,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石桂玲,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刚,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吴翠书,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毕跃国、石桂玲、王刚、吴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跃国、王刚到庭参加诉讼,石桂玲、吴翠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毕跃国、被告石桂玲立即给付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刚、吴翠书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毕跃国、石桂玲由被告王刚、吴翠书两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毕跃国辩称:我与石桂玲是夫妻关系,是孙守忠用我的名办的贷款,我与我爱人去办的手续,担保人也是夫妻关系,都去了,钱我没花到,我和王刚是战友,王刚和孙守忠是连襟,我没有花到钱,我不能偿还这笔钱。王刚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我和孙守忠是连襟,我找我战友毕跃国担的名,我的意见是让孙守忠还钱,担保责任我是要承担的。石桂玲、吴翠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毕跃国与石桂玲系夫妻关系,王刚与吴翠书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31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毕跃国、石桂玲、王刚、吴翠书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毕跃国、石桂玲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借款年利率14.40%,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王刚、吴翠书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满后,毕跃国、石桂玲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另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5月16日网上向本院申请立案。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毕跃国、石桂玲之间借贷关系清楚,毕跃国、石桂玲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刚、吴翠书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毕跃国、石桂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本金3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王刚、吴翠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毕跃国、石桂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