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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执1566号

尉氏县扬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尉氏县扬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扬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东城墙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A1PC71。

被执行人: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与铁路北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BDXR95。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杨,女,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氏县扬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杨、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杨、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豫0223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马卫红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