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腾飞 来自: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李辉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