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执629号
申请人:萨仁高娃,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孙毛胡,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本院在执行萨仁高娃与孙毛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毛胡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孙毛胡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王炳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