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2执保82号之一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建工贸有限公司金等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建工贸有限公司;何建恒;敖桢;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陈晓林;傅玉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82号之一

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

被

申请人:江西恒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

被

申请人:何建恒,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敖桢,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

被

申请人:陈晓林,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傅玉琴,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建工贸有限公司、何建恒、敖桢、江西金丰米业有限公司、陈晓林、傅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陈晓林名下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其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晓林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