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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民初482号

(2019)湘1102民初4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告唐薪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唐薪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02民初48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与荔枝路交汇处。

负责人:胡玉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华,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唐薪智,女,197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零陵支行)与被告唐薪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零陵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薪智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零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697.34元,费用712.75元,利息1008.14元。合计14418.23元;(2)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56.6元,费用617.82元,利息219.69元。合计4394.11元;(3)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856.49元,费用3678.13元,利息459.75元。合计19994.37元。共计38806.71元(暂算至2019年02月18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约定计付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08月11日被告唐薪智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金卡、普卡及生肖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19年02月18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110.43元、利息1687.58元、费用5008.7元未归还。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唐薪智未到庭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办卡信息,2、被告身份信息,3、账户交易明细表,4、账户催收明细表。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08月11日被告唐薪智向原告邮政银行零陵支行申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三张,卡号为**、**、**,被告激活卡后,多次透支现金和刷卡消费,并及时按约定进行了归还,但截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累计透支现金32110.43元,费用8669.43元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并产生利息2910.71元,原告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对被告的信用卡予以止付,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对被告信用等方面的审核后,依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是对被告的信任,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透支款和消费费用。但被告失去信用,拖欠透支款本金和消费费用,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本金和消费费用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唐薪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110.43元,费用8669.43元,利息2910.71元,合计43690.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后续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唐薪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永清

审 判 员  彭剑辉

人民陪审员  胡建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贺少玲

书 记 员  郭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