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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677号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陈京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陈京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中欧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354288。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

被执行人:陈京辉,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 申请执行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019年6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布控名单及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恢67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