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6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65号德信大厦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337153X。法定代表人练亦伟。被执行人王华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华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9年03月0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华成给付人民币1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华成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50元,诉讼费12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华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王华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华成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华成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华成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华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华成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华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综上,被执行人王华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13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