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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执1097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绍平;迟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1097号

申请人:王绍平,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华侨新村11号。

被执行人:迟高峰,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迟高峰有房产【坐落于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房产证号:莱字第0000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3)第3975号】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迟高峰坐落于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房产证号:莱字第0000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3)第3975号住宅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