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1097号
申请人:王绍平,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华侨新村11号。
被执行人:迟高峰,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迟高峰有房产【坐落于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房产证号:莱字第0000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3)第3975号】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迟高峰坐落于莱阳市清水路小区4-431号,房产证号:莱字第0000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2003)第3975号住宅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