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住所地西安市XX环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100073438388P。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祖龙,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游云,女,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87955T。 法定代表人郑祖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丽英,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郑元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与被执行人郑祖龙、游云、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郑丽英、郑元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祖龙、游云、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郑丽英、郑元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祖龙、游云、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郑丽英、郑元平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祖龙、游云、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郑丽英、郑元平玲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祖龙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闽JXXX**小型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游云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闽JX8**小型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尚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362018.68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62018.68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祖龙、游云、陕西尚佳物资有限公司、郑丽英、郑元平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武姝含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