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皮洪法,男,1944年9月9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曹传尚,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皮洪法与被执行人曹传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曹传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皮洪法偿还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曹传尚负担。因被执行人曹传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3、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没有发现车辆信息。4、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没有发现房产信息。5、2019年5月27日、2月18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元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