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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民初305号

常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82民初305号

原告:常某,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原告常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长女常美琪,2016年10月22日生次女常诗婷。××××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失去共同语言,被告将自己所有的物品转至其娘家,抛下两个孩子走了。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

被告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次女常诗婷,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中国工商银行查询分期付款凭证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长女常美琪,2016年10月22日生次女常诗婷。××××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常美琪,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常诗婷。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鲁D×××××小型轿车,双方经协商,由原告所有,该车辆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支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万元。被告还称位于邳州市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举证证明,且原告称该房屋系其父亲所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能够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常美琪,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常诗婷。对于抚养费,在婚生女常美琪年满十八周岁期间,抚养费各自自理。待常美琪年满十八周岁即2032年4月26日后,原告应支付婚生次女常诗婷抚养费每月7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鲁D×××××小型轿车,双方经协商,由原告所有,该车辆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支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万元。对于被告宋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邳州市房屋的主张,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也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对于被告宋某的该项主张,本院暂不予支持。被告宋某可在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婚生女常美琪(2014年4月26日出生)由原告常某抚养,婚生女常诗婷(2016年10月22日)由被告宋某抚养,2032年4月之前的抚养费由各自自理。原告常某自2032年5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常诗婷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于当月25日之前给付。双方对婚生女均享有探望权,可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至周日探望婚生女常美琪与常诗婷,对方应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鲁D×××××小型轿车归原告常某所有,原告常某偿还该车所欠贷款,并支付被告宋某财产分割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宋某。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伟伟

人民陪审员  马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