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宝,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田波,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40850元(含执行费1983元),未执行标的140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田波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车辆尚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马君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