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林细妹,男,194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代理人:林桂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林细妹的儿子。
被执行人:张炳聪,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林细妹与被执行人张炳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炳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事故损失82196.4元给申请执行人林细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4元,由申请执行人林细妹负担141元,被执行人张炳聪负担94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的支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村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0.48元并全部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炳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1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展强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文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