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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30号之一

宿州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宿州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3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三铺宿灵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6652428-8。

法定代表人:金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75097728-3。

法定代表人:党广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11月14日、2018年2月3日、6月9日、2019年3月21日、4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助理梅辉

书记员吴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