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冬冬,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冬冬商事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82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邵冬冬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4.38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3日起,以5304.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支付律师费450元;支付仲裁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邵冬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邵冬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邵冬冬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邵冬冬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625.23元,该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截至2019年3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625.23元,剩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邵冬冬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冬冬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邵冬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执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晓龙
审 判 员 傅建丰 助理
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