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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恢1283号

管小红与李强、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管小红;李强;白玉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1283号

申请执行人:管小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白玉,男,汉族。 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强、白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管小红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元、公告费1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6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下落,未发现席亚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统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