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476号 申请人包风春,女,蒙古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哈日嘎查蚕场。被执行人李占柱,男,蒙古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哈日嘎查蚕场**。 本院在执行包风春与李占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风春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19035.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18日送达向被执行人李占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22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3、于2019年6月22日查询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占柱目前无其他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包风春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占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占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马 明 审 判员 吴秀 春
审判员 齐 苏美 娅 二〇一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 书 记员乌日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