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鲁延希,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高伟,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在执行鲁延希与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地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高伟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高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延希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水祥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滕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