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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46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德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德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董德国,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阜康市村民,住阜康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初1358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德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德国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4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翟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