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贺立新,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德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南园路**麓山枫情苑**商铺**。法定代表人粟腊湘。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立新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28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