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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执838号之一

胡言刚、胡言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
胡言刚;胡言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言刚,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言正,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言刚与胡言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4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金额不足,故本案的申请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