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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4198号

张帅帅与李红强、刘肖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帅帅;李红强;刘肖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6民初4198号原告张帅帅,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红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刘肖令,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李红强之妻。

原告张帅帅与被告李红强、刘肖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强、刘肖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帅帅诉称:被告共同在本村开设一个小卖部,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烟酒,截止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烟酒款8682元未付。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酒款8682元及利息。被告李红强、刘肖令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共同在本村开设一个小卖部,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烟酒,截止2018年10月2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烟酒款8682元未付,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据五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货物价值共计8682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货款86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强、刘肖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帅帅货款共计人民币8682元。驳回原告张帅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