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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恢568号

尹红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尹红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恢568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尹红良,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尹红良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尹红良缴纳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尹红良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尹红良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移送;履行义务后可以移送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