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畅,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程志杰,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鄂060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执行人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9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29126元。2019年1月8日,本院向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经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后,暂未发现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聂焱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