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2,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刘俊豪依据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68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刘某2与被告刘某1离婚;婚生男孩刘俊豪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刘俊豪年满18周岁止,每年补贴刘俊豪生活费6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双方各半负担,此款限原告刘某2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当年到期费用;原被告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原被告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与清偿;原被告就本案余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执行费50元,由原告刘某2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