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许建文,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杨坤,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宋丽,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许建文与被执行人杨坤、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坤、宋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建文执行款人民币66205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63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宋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1日。
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坤、宋丽名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青檀北路君府花园三期13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山房权证**SF字第××号、山房03SF共字第3223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本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向首封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姜 月
审判员 谢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