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02执1631号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兵、薛彩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兵;薛彩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1631号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758815369D,住榆林市乡企城建委办公楼7楼。被执行人李兵,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执行人薛彩宁,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榆阳区,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兵、薛彩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编号:(2019)榆证经字第884号,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2477.8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30元。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2477.87元,被执行人所欠逾期的欠款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的借据被执行人按月根据公积金的要求与每月的18日前将还款打入关联的银行卡内,执行费1130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16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伦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