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恢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田金芳,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赵连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王义俭,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班书侠,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田金芳、赵连志、王义俭、班书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