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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1071号之一

陈秋容、陈冬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秋容;陈冬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秋容,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陈冬情,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陈秋容与陈冬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4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冬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陈秋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冬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冬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陈冬情名下无存款。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除陈冬情名下闽A×××××福德牌车辆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已查封闽A×××××车辆,由于其价值低且未扣押到位,陈秋容申请暂不处置该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陈冬情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4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朝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