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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818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苌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苌川;肖峰;河南中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8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被执行人苌川,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肖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中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1号楼东1单元1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苌川。本院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7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1执81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