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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执恢31号

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镇世纪大道。

负责人:邱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依据本院(2017)桂031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管理费、推广费等费用149.2434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失信措施,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人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国际广场分公司申请执行的149.2434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17324.3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31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