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门立刚,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朱静,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鹏申请执行门立刚、朱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767.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门立刚、朱静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门立刚、朱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张鹏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门立刚、朱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2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焕军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刘兴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光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