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振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王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王振辉、王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