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215号
申请人:王晓琼,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9335。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5716(1-3)。
法定代表人:唐少辉,总经理。
第三人:赵斌,男。 申请人王晓琼诉被申请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琼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已备案至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用其本人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赵斌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皖(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3)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为3820元,由申请人王晓琼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