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72执异19号
申请人:栾文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德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353号1407室。
法定代表人:栾文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金岛大厦C座一层103/104号。
负责人:魏宝兴,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德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粮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曹妃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栾文义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德粮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税证明、公司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德粮公司与鸿勋公司、中良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浙7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确认德粮公司对鸿勋公司、中良公司享有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为1108600元的海事债权;该债权在“鸿源02”轮就2016年12月15日在舟山嵊泗水域触礁事故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德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72执235号。2020年3月23日,我院作出(2020)浙72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2020)浙72执235号案件中,德粮公司依据(2017)浙7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1108600元的海事债权中的部分债权836053.74元及债权登记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4786元的申请执行人为人保曹妃甸分公司。德粮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注销,注销登记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栾文义,股东为栾文义和兰占伟。2020年4月7日,栾文义、兰占伟共同确认德粮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由栾文义承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德粮公司作为(2020)浙72执2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注销,注销前的债权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德粮公司股东兰占伟、栾文义已明确德粮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法定代表人栾文义承继,该约定对双方内部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栾文义申请变更为(2020)浙72执2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2020)浙72执235号案件中,厦门市德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依据(2017)浙7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1108600元海事债权中的部分债权272546.26元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为栾文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建生
审判员 徐嘉婧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