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4058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凤,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执行人:冯永亮,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张银凤申请执行冯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银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永亮赔偿医疗费17565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0元、营养费25250元、护理费119840元、误工费32256元、残疾赔偿金800307.5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费6259元、鉴定费4950元、案件受理费1800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永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永亮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坤贞大道碧桂园商住小区82号楼1单元1层1002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永亮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执行案款8315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永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银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冯永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银凤申请执行的赔偿医疗费17565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0元、营养费25250元、护理费119840元、误工费32256元、残疾赔偿金800307.5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费6259元、鉴定费4950元、案件受理费18005元,本院已执行案款8315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冯永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银凤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冯永亮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冯永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银凤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银凤发现被执行人冯永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瑞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