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9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讯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云州区党留庄乡马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岳德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东红,繁峙县砂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杨玉文,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讯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9)晋092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购车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干警前往繁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屹斌
审判员 赵全清
审判员 康小磊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翼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