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02执恢1299号 辛晋峰、任慧龙、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辛晋峰与被执行人任慧龙、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943元。由被执行人任慧龙、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案件执行费4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12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