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02执846号申请人田xx,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申请人李xx,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刘xx,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王xx,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在执行田xx、李xx申请执行刘xx、王xx一案中,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19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等信息;通过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德惠
审判员 杜 健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敏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