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4执372号申请人黄某,现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黄某申请执行包头市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2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经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2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子敬
审判员 孙福星
审判员 剧树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