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91执925号之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黎芳;邱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负责人:张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黎芳,女,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邱敏华,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黎芳、邱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黎芳名下的车辆:赣B×××××。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曾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