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3102号
原告:周丽平,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军民路(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城,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丽平诉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丽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丽平承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