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3民初157号
原告:徐丽钧,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秀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丽钧与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丽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283712.7元(以11148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2.324计算,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即2019年1月4日前推三年计1095天),之后违约金另行主张;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由和理由: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编号:销售(字)201411754090、销售(字)201411758646),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蓝天绿园3号楼2单元1501室及3号楼2单元110号储藏室,两原告已依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储藏室交付两原告使用,在商品房、储藏室交付使用后5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被告已将商品房、储藏室交付两原告占有、使用,然而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就涉案房屋买卖所签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涉案房屋系在济南市部新城建设背景下定向开发建设,被告西投集团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方系与原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机场营房处协议确定,涉案房屋的销售亦系定向销售,购房者系特定主体,且售房价格亦并非完全市场化定价,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和福利性,故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交易的特征,属带有单位内部分房性质的纠纷,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丽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毅
人民陪审员 郑振伟
人民陪审员 韩雲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潘建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