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异5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周恩涛,男,1988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
申请人:朱成楼,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
申请人:朱成高,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朱成武,男,1981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周恩涛与朱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朱成武归还原告周恩涛借款125000元,分期履行,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援款115000元由被告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6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归还15000元,2019年7月底前归还10000,款项双方自行交接;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125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19年7月底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581执551号,申请执行标的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朱成楼、朱成高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加入到(2019)苏0581执551号执行案件的债务中来,与被执行人朱成武一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包括借款12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朱成楼、朱成高确法院可直接追加朱成楼、朱成高为被执行人,债务加入人朱成楼、朱成高与朱成武一起履行(2018)苏0581民初14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朱成楼、朱成高书面承诺自愿债务加入,在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与被执行人一起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存在逾期行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朱成楼、朱成高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朱成楼、朱成高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朱成楼、朱成高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恩涛清偿债务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