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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2931号

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宪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孙秋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华,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1689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三百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复利(其中截至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一百八十二元九角一分、复利一百一十四万二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三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有权对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为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为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北京市杨桥服装厂)的京平他项(2007抵)第000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的抵押物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元。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以(2019)京0117执2931号立案执行,标的额6839093.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关于(2015)平民(商)初字第01688、01689、01690、01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00000元后,即免除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及其担保方的剩余还款责任;2020年5月20日偿还300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亚制衣有限公司、北京杨桥服装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168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晁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