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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执1744号

高艳丽与吴厚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艳丽;吴厚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高艳丽,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吴厚银,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高艳丽与被执行人吴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吴厚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艳丽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厚银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厚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艳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划工资偿还),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82执1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元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